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資料流通
供應管理原則
- 為促進國土資訊系統「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」資料流通與共享,並發揮資料庫建置效益,特訂定「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」(以下簡稱本資料庫)資料流通供應管理原則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- 本原則係依據國土資訊系統之推動宗旨及行政院訂定之「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」而訂定。
- 本資料庫中相關資料之所有權,屬於原資料權責機關。
- 本資料庫中之資料,係由各資料權責機關所提供之書面資料,依忠於原著之原則,重新登錄而成。資料內容倘有與原書面資料記載不符者,以原書面資料所記載者為準。
- 本資料庫中所記載之資料,其與實際狀況之符合程度或其正確性,應由使用者自行確認,並自負使用後所衍生之一切風險及責任;經濟部及本資料庫之資料權責機關,概不負任何法律及其連帶責任。
- 經濟部已獲各資料權責機關同意,並授權經濟部可對外提供電子資料,擔任對外提供資料之服務窗口,適用對象包含政府機關、學術或研究團體、其他團體及一般大眾。
- 本資料庫相關之資料共享事宜,係運用網際網路技術,提供上網查詢及資料下載等服務。
- 本資料庫中相關資料之使用,除本原則已有規定者外,悉依「著作權法」及「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。